全国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培训班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引入全球金融资本,促进中国企业与世界金融机构和投资人之间的战略合作,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而中小企业在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问题。
近两年来,国内出台了很多新的政策法规,并对一些旧的法规进行了修改,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宏观经济环境。
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和《证券法》,为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实现股份上市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南,加快了企业公司制改革和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
2006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方式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并对收购人资格做了严格规范。同年8月8日颁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涵盖了换股并购;离岸公司监管;反垄断审查和尽职调查制度等内容。
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财政部令第33号(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5号)进行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2006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做好2006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6)1746号)对资金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方式、以及资金的额度和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说明。另外,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会签的《创业投资管理办法》明确了对创业投资在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要求主要投资方向为成长型中小企业。
为了帮助企业及相关机构了解当前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境内、外融资市场的监管体系、上市规则及操作流程,促进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规范化运作,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寻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更佳解决之道,中国国际投资协会联合国际权威机构联合召开“全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融资培训班”。
谨此,我们诚挚的邀请各地商务局、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好本地企业负责人莅临会议,共同推进地方企业海内外融资和上市的进程。
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时间地点
时间:2007中国国际投融资高峰论坛期间报名
地点:(具体报到地点由会务组于会前书面通知)
参会人员
1、各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及各地经贸委、上市办、中小企业服务局、高新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2、各交易所及挂牌或将挂牌的企业;
3、有意向(备选)境外上市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4、各类投资机构,海内外保荐机构、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
(一)培训内容:
培训活动
金融财务部分:
公司财务管理
公司财务报表与会计准则
宏观经济理论与政策
2007中国财政政策分析
2007中国外汇政策分析
基金投资与基金管理
企业并购与重组
政策部分:
公司法与证券法
税法与税收管理
深圳中小企业板的市场监管体系、审批程序、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4、解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化的意义
5、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有关政策解析及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6、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解读及操作中注意的问题;
7、萨班斯法案实施后对在美国上市的内地企业的影响;
企业实务部分:
1、上市前引入私募的策略(与战略投资者、财务投资者、行业投资者的各种合作策略)
2、企业上市前的重组改制(资产重组、财务重组、业务重组)
3、企业境外上市的必要条件、步骤和法律要求及费用对比;
4、香港创业板市场审批程序、市场监管体系、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5、市场的介绍、上市条件、上市费用、操作程序、案例分析及风险揭示与防范;
6、新加坡及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及AIM市场操作实务
(二)商务活动部分:投融资洽谈会专场
本次投资专场会旨在为国内成长型企业和各行业中的优秀企业提供与境外交易所及投资机构开展交流合作的机会,望有融资需求的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本次交流会,了解并接触可能的合作伙伴。会议结束后,拟从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遴选出几家进行专家综合会诊,并由中国国际投资协会组织实地洽谈观摩,与投资人直接交流,并进行项目展示和洽谈,欢迎企业及政府部门参加。参加单位需尽早联系会务组,以便准备所需材料,必须在会议召开前十天备齐所有材料。
(三)授课嘉宾
拟邀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负责人;NASDAQ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专家;全球知名投资公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金融法专委会等单位负责人或专家等。(具体授课嘉宾以最终日程安排为准)。
拟邀部分嘉宾 (排名不分先后)
本次会议将重点邀请各省级地方工业经济的分管领导以及各市(县)分管融资工作的市(县)长或融资主管部门的负责领导,国家发改委中小司、商务部外资司、外管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财政部有关司局负责领导,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领导,各交易所的高层人士,各投资机构高管,国际知名保荐机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负责人。
中国国际投资协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