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国际投资协会章程,协会要为会员、会员单位、各类投资机构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为贯彻此宗旨,特制定服务公约如下:
第一条
积极贯彻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投资政 策,引导投资活动,反馈实施情况和政策效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投资机构对国家投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呼声。
第二条
向会员及时传递政府政策取向和投资机构投资意图等有关信息,向政府反映会员要求并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方面的建议,成为会员和政府间对话的窗口。
第三条
采取多种方式,提高会员的素质。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专业培训、专题讲座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建立国内外投资企业家人才信息网络和会员联谊会制度,沟通信息,加强合作。
第五条
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会员及时了解宏观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重大的宏观经济决策背景,把握投资机会和规避风险。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拓展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合作。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协会与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经济、投资、技术、市场、行业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全国范围内投资项目的项目规模、投资产业结构、地区布局、投资热点等等。
第六条
根据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要求,提供市场调查与分析、投资策划与决策、项目评估与工程咨询、项目融资与管理、企业诊断、企业兼并与资产重组、企业上市和海外投资,以及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监理等咨询、顾问服务。
第七条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会员要求,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会员解决在投资活动中遇到的矛盾问题,调解投资主体之间的权益纠纷。
第八条
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加强与国内外投资机构的联系,协助做好招商引资和 " 走出去 " 战略,为会员的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提供信息和途径。
第九条
围绕投资活动中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
本公约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