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中国国际投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国际投资协会。英文名称: CHINA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简称( CII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是由投融资企业、投资顾问机构、境内外基金机构、专业型投资服务事务所、各类投资实体、投资中介机构以及其它所有制类型企业、工商界人士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球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发展国际性协会为目标,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功能作用,促进投资环境更加完善,推动企业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积极向境外投资机构及国内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推介会员企业,提供有效信息,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实现企业与金融、投资、担保机构的共同发展。

吸纳优质企业形成互助联盟,进行资金的互助共济,解决企业经营的资金需求。

(二)整合会员资源,形成门类齐全的专业顾问团队。根据企业营运目标及所具备的条件,对企业管理、规划提出建议方案,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三)系统整合信息资源,为内地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股权改制等提供交易的具体服务;积极引介境内外资金,以投资并购等方式,促进企业发展。

(四)建立与世界银行等境外金融机构、国际基金的信息互通机制,推荐国内优质项目吸纳国际资本,实现更快发展。

(五)积极组织境内外经贸商务考察活动,广泛开展国内企业在海外设立公司、常设代表处和境外上市、投资并购等的专业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拓展新的发展空间。

(六)受理和协助办理会员投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业界意见,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建立沟通的桥梁和纽带;编辑和发行相关刊物,为会员举办各种讲座和培训活动;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等。

(七)根据协会发展情况和会员企业的意见,在适当时机牵头组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发行适应不同类型会员企业需要的产业基金。

(八)举办或协助举办各种招商活动,吸引外商来华投资,推动与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种。企业会员系指依法注册,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团体会员系指与本会业务范围、服务功能相似,并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个人会员系指自愿加入本会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在会员大会上有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要求本会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七)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第八条 申请参加或退出本会,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参加本会,需填具申请表,提交依法登记和注册的文件复印件,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批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审批;

(二)会员退出本会,需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

(三)会员退出本会,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会员的除名;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六)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行使大会职权。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五)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报理事会,可以变更、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或调整秘书处内部机构设置。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理事会可视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任期与理事会同,也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本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特聘人员兼任。各工作组依本会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活动。

专门机构设置: 协会下设洲际协会、国家协会、地区协会、中国国际投资论坛、国际财富俱乐部、国际经济商学院(筹)、国际投资大厦(筹)、《盛世中国》杂志社、盛世中国投融资网站等专门机构,负责协会相关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及其它办事机构。常务副会长(专职)根据会长和会长办公会的授权主持会务,秘书长协助常务副会长(专职)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分为以下几种:

(一)会员大会

(二)会员代表大会

(三)会长办公会

(四)常务理事会

(五)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全体会员或全体会员代表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赞成方能生效。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二)章程重要内容的修改;

(三)会员的除名;

(四)会长、副会长、理事的选举、罢免;

(五)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常务理事会议之前套开会长办公会议,亦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会长轮值主持。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副会长六位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副会长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的需要,也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常务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每个季度召开一次,须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议决议须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本人每年至少参加两次理事会议,若有特殊情况,每年派员参会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本会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各种渠道募集的协会发展基金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一)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的活动;

(三)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办公开支。

第二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定期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褒奖

第二十四条 凡对国家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褒奖。

凡对本会工作和协调有重要贡献的会员和本会工作人员,本会将给予褒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12 月 16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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